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震背景场探测项目(以下简称背景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遵照《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背景场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背景场项目按建设单位分为37个单位子项目,单位子项目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
第三条 背景场项目按专业分为观测台网、科学台阵探测系统、数据处理与加工系统3个专业分项。其中观测台网含中国测震台网、中国重力台网、中国地磁台网、中国地壳形变台网、中国地电台网、中国地下流体台网、中国强震动台网7个子项,探测系统含科学台阵1个子项,数据处理与加工系统含测震数据处理系统、重力数据处理系统、地磁数据处理系统、形变数据处理系统、地电数据处理系统、地下流体数据处理系统、强震动数据处理系统和科学台阵数据处理系统8个子项。
第四条 背景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为背景场项目主管部门,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宏观管理。背景场项目实行分级项目法人制管理。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聘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为背景场项目法人。
第七条 单位子项目管理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节 项目法人和责任人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 组织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预)算;
二、 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中国地震局;
三、 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四、 组织编制建设单位预算;
五、 提出预算内的设计变更意见,报中国地震局;
六、 负责投资控制;
七、 负责进度控制;
八、 负责质量控制;
九、 负责招标采购的管理,实施中国地震局集中采购;
十、 提出设备和软件的技术指标,报中国地震局;
十一、 负责财务的管理;
十二、 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十三、 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四、 负责单位子项目验收,报中国地震局;
十五、 负责项目总验收的准备工作;
十六、 负责项目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七、 每月向中国地震局汇报项目进展和下阶段工作;
十八、 每月向国家发改委汇报项目进展。
第九条 项目责任人职责
背景场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实现项目的目标。同时对整个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采购、合同等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项目法人实行“三师”即总设计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四办”即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总设计师办公室(简称总设办)、总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工办)、总会计师办公室(简称总会办)管理体制。
“四办”在项目责任人和“三师”的领导下工作,“三师”对项目责任人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办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与协调;
二、负责起草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三、负责与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工作沟通联系;
四、负责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
五、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项目统一集中采购的招标组织工作,组织编制项目采购招投标和合同文本,负责合同的执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单位项目进展汇总工作,编发项目简报,检查和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八、负责组织项目测试和验收大纲的编制,负责组织编写项目验收报告;
九、承担对各建设单位验收的组织工作;
十、配合局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审计监察,并负责项目审计监督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项目各类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制定项目档案工作验收大纲,并配合局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档案验收;
十二、负责项目的宣传与报道;
十三、承办项目责任人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总设计师职责
项目总设计师在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和项目法人领导下,主持总设办工作。负责项目相关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总设办职责
一、 协助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相关内容的编制;
二、 协助开展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编制;
三、 负责审核项目的预算内设计变更或调整;
四、 协助项目及分项的测试大纲和验收大纲的编制。
第十四条 总工程师职责
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法人领导下,主持总工办工作。根据项目设计,负责项目的实施指导。负责项目建设中有关科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审核项目建设依据、技术规程、验收大纲、项目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 总工办职责
一、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协调和咨询;
二、负责组织制定项目相关技术规程;
三、协助咨询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
四、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
五、负责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
六、负责审核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
七、负责项目统一集中采购设备、软件的技术指标审定;
八、负责编制相关项目及分项的测试大纲和验收大纲,编写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职责
项目总会计师在项目法人领导下,主持总会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项目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十七条 总会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四、参与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五、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提供项目财务分析和建议;
六、组织编制项目财务季度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总会办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上级财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二级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建设单位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单位子项目责任人,对单位子项目的执行、管理负全责。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建本单位背景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控制本单位项目投资概(预)算执行;
五、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进度月报编制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监管本单位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
八、负责本单位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工程、设备及软件招投标;
十、负责本单位项目资产的管理;
十一、负责本单位项目信息资料及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本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的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审计追踪工作;
十四、负责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对内、对外的宣传及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预算的编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预)算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的审批。建设单位年度预算由项目法人汇总审核,报中国地震局,经财政部批复后纳入年度预算,由中国地震局下达。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严禁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调整。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因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报项目法人,经总师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按程序报批。
预算调整上报文件内容包括:
(一)调整理由: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内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概(预)算、技术规范和其他内容等;
(三)调整前后比较:变更方案与原方案在设计目标、具体技术指标、标准、质量、工期和造价上的比较分析;
(四)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与监理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对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依照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确保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设计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项目法人实时跟踪项目进展,并通过项目网站、文件、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项目进度。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建设单位的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例会制度,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形成周、月、季度报告,并及时报项目法人。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阶段建设任务的,视情况报请中国地震局给予通报,并责成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进度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遵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招标采购实行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和统一集中招标相结合,以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采购为主的方式,需要统一集中招标的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用设备和通用软件的招标采购,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专用设备、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的采购,由项目法人列出采购目录,提出相关技术指标,报中国地震局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由各建设单位按技术指标自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同文本必须采用国家工商管理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合同必须经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后方可签订。项目财务部门按照生效后的合同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全过程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等合同文本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建立合同处理机制,控制和有效处理合同变更、索赔,妥善解决合同争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国地震背景场探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中国地震背景场探测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权限,对财政资金管理和支付,要认真执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建设单位责任人对项目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责成专人负责相关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验收手续,设置项目资产核算的必要辅助账簿或数据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质保金明细辅助账,确保质保金保管安全,清退有序无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批复后,对交付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在项目建设期间要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项目财务人员,要事前函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档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重大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和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档案部门要按照项目法人列出的项目档案归档目录,责成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密的档案材料,要按科技档案保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并适时做好档案的解密、销毁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审计监察工作要按照《中国地震背景场项目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项目审计监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各建设单位概(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与资产及违规问题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概(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与资产及违规问题的审计监督,并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项目审计监察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五十一条 审计监察人员要按照《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注重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预算执行、项目合同签订及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计监察部门要配合上级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并协助查处项目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三条 项目投资完成率达到95%以上,经试运行合格,并通过项目档案验收,取得档案验收合格证书后,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验收主要依据为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等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书)、合同、项目监理报告、工程结算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一、 项目验收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主持;
二、 单位子项目预验收由中国地震局主持,项目法人在中国地震局的领导下组织验收工作;
三、 单位子项目的技术验收由中国地震局相关司室主持,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四、 单位子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由中国地震局办公室主持,项目法人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五、 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
第五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五十七条 验收工作按照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的验收大纲执行。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地震局对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环保节能、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规模、严重超概算、建设质量低劣、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采购结余资金。
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