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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背景场探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010-01-15 15:25:34.0 来源: 作者: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震背景场探测项目(以下简称背景场项目)财务管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中国地震背景场探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执行、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项目财务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下的总会计师负责制。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

第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原则: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专款专用和追踪问效。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建设单位须单独设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项目财务实行两级管理。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财务管理单位,发展与财务司按职责实施财务宏观管理;建设单位为二级财务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项目法人受中国地震局委托,行使一级财务管理职责,设项目总会计师办公室,对项目财务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总会计师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四、参与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五、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提供项目财务分析和建议;

组织编制项目资金支付月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总会计师办公室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上级财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报送项目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按年度预算和工程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三、负责项目预算执行,提供项目财务分析和建议;

四、参与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五、编制项目资金支付月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

六、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账套;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进度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条  预算的审批。建设单位年度预算经项目法人汇总审核,报中国地震局,经财政部批复后纳入年度预算,由中国地震局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的变更或调整。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建设单位必须报送项目法人,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和资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管理费是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预算、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如有资金结余,根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30%作为项目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等,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并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实行全过程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设置国有资产辅助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各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总会计师办公室组织汇总,经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合同、工程结算;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清理各种材料设备、工器具等各项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财务档案管理,并严格按照背景场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的财务档案和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在项目完工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财务档案包括:项目概算批复、年度预算、财务决算、账簿、会计凭证、合同、工程结算、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背景场项目法人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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