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科技外事管理工作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进行广泛和深入的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台网中心在合作交流领域的科技学术水平和知名度,为我国的防震减灾事业服务。
第二条 为提高外事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地震局关于科技外事工作等方面的文件精神,结合台网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手续
(一)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事前2个月向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出国(境)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申请表》(附表1)。提出申请距出国时间不足1.5月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 申请出国(境)所需材料及要求
1.书面申请:写明邀请单位全称、邀请人姓名、前往国及具体地点(如需过境第三国或经香港出、入境,应做说明)、出国目的及必要性、出国时间及在国外停留天数(包括旅途时间)、费用支付情况(包括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由谁资助或从何课题支出等)以及出国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职务、职称等);如果出国人员年龄超过60岁,要由台网中心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
2.对方邀请信原件及译文(有些国家可用传真件。对方资助的费用情况应在邀请信中明确说明)。
3.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应提供会议通知书和已被会议接收的论文题目及会议安排交流的情况,并填写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申请表(附表2)。
第四条 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是指经台网中心审查同意,中国地震局批准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执行合作项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公派人员。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符合出访业务要求,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路线执行任务,不得借故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的时间。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应事先向台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台网中心同意后上报局国际合作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出国(境)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台网中心和局国际合作司对其申请护照延期或换照的要求不予同意;对无正当理由在国外逗留时间超出批准期限的人员,回国后要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由本人承担超期逗留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派遣其出国执行公务。
(五)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驻外使(领)馆请示和报告。
(六)获得外方资助,在外停留6个月以上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全部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食宿交通等费用)均由本人支付。对于出国(境)不满6个月,但国外资助足以支付全部费用的,其出国(境)费用由本人承担;如外方资助不足以支付其全部费用的,应在申请报告中提供详细的经费情况,并提供外方资助证明,其余部分费用均由申请人在相应的课题中按有关规定报销。
(七)原则上,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按在职人员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否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八)完成因公出国(境)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工作总结一式四份交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和局国际合作司。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报销规定
(一)回国一个月内,将用汇额度等有关账目到局国际合作司核销,凭核销单和经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核、签字的出国报销单据到台网中心财务室报账。
(二)出国前确需使用人民币提前支付的因公出国的费用,按已确定的支付方式(台网中心或课题),由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批,并经台网中心主管分任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并报销。
第六条 护照管理规定
(一)由中国地震局向外交部申办的台网中心工作人员因公护照,由局国际合作司负责统一收缴、保管和销毁。
(二)回国一个月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到局国际合作司。
(三)凡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拒不交回护照者,由局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外交部,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受理该人员的护照申请。
(四)出国人员所持护照一旦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挂失。如在国外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将有关详情报告我国驻当地(或附近)的使、领馆,回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和局国际合作司;如在国内遗失或被窃,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和局国际合作司。
第三章 邀请来访管理规定
第七条 发邀请信规定:凡以台网中心名义邀请的外宾,原则上邀请信由台网中心主任签发。以台网中心专家名义邀请的外宾,邀请信可由专家签发。
第八条 接待项目手续
(一)申请办理接待项目,应提前1—2月向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距接待时间不足1个月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申请接待外宾所需材料及要求
1.书面申请:写明外宾来华目的、工作内容及必要性、业务背景、来华具体日期、拟访问单位、接待费用安排(由谁资助或由哪个课题支出)及日程安排。
2.来访外宾的背景资料:姓名全称(包括英文姓名和中文译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单位、身份、护照号>
3.来访外宾的业务专长及主要研究方向等的简单介绍。 4.外宾在来访期间参加野外考察的,还需提供标有经纬度的野外考察路线图。 第九条 接待外宾规定 (一)外宾来访期间的参观活动、学术活动、食宿及车辆安排应商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共同安排。 (二)接待费用报销规定 1、由台网中心外事经费(台网中心事业费)支付的,按中国地震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震发外[1999]130号)执行,支出费用由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2、由课题经费支付的,按《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计划外课题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但是,对外赠送礼品和接待外宾工作人员费用,需按中国地震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震发外[1999]130号)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并由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审批后在课题经费中报销。 3、原则上,接待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应该报销所有支出,过期不再报销。 (三)接待工作结束后,两周内邀请人或负责接待的人员须向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提交接待总结一式四份。 第四章签署协议的规定 第十条 政府间和部门间(政府间一般指国家科技部等级别,部门间一般指中国地震局等级别)合作项目,在签署协议前,应请示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署。同时向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和局国际合作司分别提交协议文本存档。 第十一条 机构间合作项目,签署协议前应经台网中心主任同意,方可签署。同时向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提交协议文本存档。 第十二条 专家之间的合作项目,合作协议可由专家自行签署,但不得涉及保密问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协议文本送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绝对杜绝违反规定签署合作协议的事件发生。 第五章 国际合作项目申请及编制科技外事计划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在申请立项阶段,需考虑我局和台网中心的实际情况,向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台网中心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台网中心上报局国际合作司批准。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内容应包括:合作方有关情况、合作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作内容、预期成果、合作期限、中外双方负责人、工作区域(有些项目需提供具体标有经纬度的工作区域图)、该项目国内研究情况、国际研究情况、经费情况以及外方对该项目的支持情况等。 第十六条 每年十月中旬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组织填报下一年度科技外事计划,外事办公室汇总、台网中心领导审查后上报局国际合作司审查确定。外事计划表分为《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附表2)、《派出科技交流计划表》(附表3)、《接待来华计划表》(附表4)和《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申请表》(附表5),可根据需要选择填写。 第六章 安全保密及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保密审查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数据、资料和情报;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擅自承诺。要主动与台网中心和局国际合作司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向国内反馈科技信息。 第十八条 凡参加涉外活动的同志,不得自行携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保护措施。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向境外组织及人员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目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国际地震、地磁数据交换的地震台站26个,地磁台站22个(附表6)。在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中,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批准正式对外开放的地震、地磁数据和台站坐标。在公开出版物上,不得公布未经批准参加国际资料交换台站的坐标。确需提供有关数据,应按程序经保密办公室审核,报请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假借考察、学习、研讨、培训等名义,以营利创收为目的,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团组,用公款变相出国旅游。 第二十一条 所有因公出国团组必须经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所有随地方团组出国的厅(局)级领导干部须事先报局国际合作司审核备案并得到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地震局系统人员参加外系统组织的双跨团组,需由具有出国审批权的组团单位事先向中国地震局书面征求意见,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台网中心及隶属和挂靠单位均无权批准组织团组出国考察,也不得利用在边境省(区)召开会议之机,用公款赴邻国旅游。凡通过旅行社渠道、持因私护照出国的团组,不允许使用公款,财务不得报销其费用。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因私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及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在因私事出国时,必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实行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登记备案制度,并在入境后将因私出国证件交由台网中心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二十四条 在因公涉外活动中,个人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场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由受礼人留用;200元以上的送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登记、保存和陈列。对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由受礼部门留用。台网中心所受礼物,送台网中心外事办公室登记、保存并陈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台网中心科技管理处(外事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出国(境)学术交流考察访问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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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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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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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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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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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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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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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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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别、城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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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国目的、必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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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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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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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姓名、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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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内容、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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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路线 (是否经第三国或香港过境及停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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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费支付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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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费用支付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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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课题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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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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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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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处 课题主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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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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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网中心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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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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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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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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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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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出国路线: 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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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邀请单位、邀请人和详细地址(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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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起单位(中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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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办单位(中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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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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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议宗旨(中心议题、专业特点及学术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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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向会议提交的论文题目及其作者(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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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费来源:外事经费□ 课题经费□ 单位自筹□ 外方资助□ 其他□ 经费预算:(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用汇标准预算) 外方资助数额: 中方支付数额: 其中 国际旅费: 注 册 费: 食宿公杂零用费: 其它费用(说明用途): 此项目共需向我局申请的外汇额度(合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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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人外语听说水平: 熟练□ 一般□ 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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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填写) 12、申请人目前参与的科研课题及参加会议的必要性: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外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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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单位审查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3:
派出科技交流计划表
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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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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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课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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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访问□ 考察□ 讲学□ 合作研究□ 短期工作□ 进修□ 培训□ 其他□ |
国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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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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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天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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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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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外事经费□ 课题经费□ 单位自筹□ 外方资助□ 其他经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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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用汇标准预算) 外方资助数额: 中方支付数额: 其中: 国际旅费: 国外食宿公杂零用费: 其它费用(说明用途): 此项目共需向我局申请的外汇额度(合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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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 (团长)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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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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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联系情况 (对方是否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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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理由和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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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内是否对同一国家进行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考察? 曾派出的考察团名称、人数、时间: 是否已查阅过过去的出国考察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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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出国了解哪些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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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到国外哪些单位?会见哪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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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参团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或职称 | ||||||||
附表4:
接待来华计划表
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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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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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课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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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类别 |
访问□ 考察□ 讲学□ 合作研究□ 短期工作□ 进修□ 培训□ 其他□ |
国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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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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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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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人员姓名、单位、专长及工作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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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对方需要□ 我方需要□ 双方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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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渠道与联系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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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外事经费□ 课题经费□ 单位自筹□ 其他□ 经费情况: 中方支付□ 外宾自理□ 双方支付□ 预算数额:国际旅费(如由中方支付): 在华期间食宿费: 在华期间交通费: 在华期间工资: 其他费用: 该课题是否需要支付外汇: 是□ 否□ 如是,需外汇额度(合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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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来华的目的和理由(包括是对方要求,还是我方主动邀请,与我哪一重点项目有关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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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哪个单位接待?邀请哪些单位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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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表5:
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申请表
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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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名称 |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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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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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题目 |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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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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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单位 |
中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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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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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 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工 作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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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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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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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内容及预期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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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国内研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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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国际研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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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类别 |
合作期限 |
合作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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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 考察□ 讲学□ 合作研究□ 短期工作□ 进修□ 培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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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 多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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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联系情况(发出邀请或接受邀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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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协作单位、拟对外提供资料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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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配套课题经费和经费来源: | ||||||
附表6:
地震和地磁数据国际交换地震台站列表
1、国际资料交换地震台站(26个)
北京、包头、成都、长春、大连、高台、贵阳、广州、呼和浩特、昆明、喀什、拉萨、兰州、牡丹江、南京、泉州、琼中、沈阳、佘山、泰安、太原、武汉、乌鲁木齐、西安、恩施、海拉尔
2、国际资料交换地磁台站(22个)
乌鲁木齐、喀什、兰州、格尔木、拉萨、广州(肇庆)、通海、满洲里、武汉、静海、长春、北京、佘山、成都、泉州、琼中,其余6个台站待定。